
法院决定,只有“前进”总理候选人皮塔·林jaroenrat和其他政党宣布的总理候选人可以援引宪法第213条,要求法院对援引第41条的议会决议作出裁决。
法院宣布,申诉专员引用的提交请愿书的原告不属于第213条规定的受影响当事人。
法院表示,既然已经决定不接受司法审查的请求,就不必考虑监察员提出的暂停下一轮总理选举的请求。
法院的裁决为一旦议会主席确定日期就举行下一轮总理选举铺平了道路。
8月3日,宪法裁判所将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推迟到21日。
这份请愿书是在7月20日大多数参议员和议员一致投票决定总理选举属于议会会议条例第41条之后提交的。该条例规定,已经被议会否决的动议不能在同一届会议上再次提交,除非会议决定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议会决议阻止了皮塔第二次被提名,结果,泰国总理的第二轮投票没有按计划在7月20日举行。
7月24日,三名司法特派员一致投票决定,要求宪法法院就国会决议案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他们认为,会议条例第41条从属于批准总理选举的宪法第159条和第272条。
监察员的请愿书称,请愿书是基于两项投诉——由副教授Pornchai Theppanya、助理教授Boonsong Chalethorn和“前进”议员Panyarat Nanthapusitanont提出的,第三项是由“一群投诉人”提出的。
8月3日,法院要求申诉专员澄清第三类申诉者的状况,然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宪法裁判所认为,宪法裁判所审判程序法第213条和第46条是为了保护受到公职人员侵害的个人权利。
法院表示,根据宪法第213条,原告必须是根据宪法第272条,在总理选举过程中,权利和自由受到直接影响的人。
法院说,这些人应该是总理候选人,政党在5月14日选举前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总理候选人名单时已经宣布了这些人。
法院裁定:“由于所有申诉人都不是政党宣布的总理候选人,申诉人的权利不是直接受到侵犯的人,因此他们不能援引第213条提出请愿。”
法院指出,申诉人还有另一个“具体的”宪法渠道提出申诉,但他们不能根据第213条提出申诉。然而,法院没有详细说明其他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