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陆运损失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日期:2026-04-0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51    
核心提示:    编者按:在全球化贸易的浪潮中,海运与陆运的衔接已成为物流链的关键环节。然而,当货物在陆运段受损,海运公司能否沿用

  

  编者按:在全球化贸易的浪潮中,海运与陆运的衔接已成为物流链的关键环节。然而,当货物在陆运段受损,海运公司能否沿用海商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韩国最高法院近日的一则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本案涉及斗山机器人出口美国途中,因海运公司员工误设集装箱温度导致货物冻损,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一审认定物流与运输公司全责,二审却援引《商法》减免海运公司赔偿,引发争议。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陆运事故不适用海运责任限制,强调风险归属必须与运输阶段匹配。此判决不仅厘清了多式联运中的责任边界,更为全球物流业敲响警钟——科技赋能之下,人为失误的代价不再有“避风港”。

  最高法院裁定,当产品在海运集装箱装载后于陆地运输期间受损时,减免船公司赔偿责任的法规不得适用。海运本身存在难以预测的固有风险,如恶劣天气或船舶事故,因此即使发生事故,赔偿责任也可获减免。但若事故发生在陆地,即便是船公司也无法减少赔偿金额。

  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法官朴英宰)在一起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对物流及陆海运输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中,推翻了下级法院认可A船公司责任限制的部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事件发生于2022年,斗山机器人公司将20台机械臂运往港口准备出口美国。斗山机器人将运输委托给一家物流公司,该公司又将海运分包给A公司。从仁川港到釜山港,机械臂由陆运公司在A公司的集装箱内承运。然而,A公司员工误向集装箱存储终端请求将箱内温度设置为“零下18摄氏度”而非“18摄氏度”,导致机械臂被冻结五天并严重受损。财产保险公司次年向斗山机器人支付保险金后,随即对物流及运输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一审认定物流公司与运输公司均负有责任。但二审将被告责任限制在损失金额的70%(以体现斗山机器人自身过失),并进一步援引《商法》中“船公司责任限制”条款减免了A公司的赔偿。

  最高法院裁定,由于事故发生在与海运分离的陆地阶段,A公司不得适用“船公司责任限制”条款。最高法院指出:“A公司为陆运提供集装箱及错误设置温度的行为,不能视为船公司身份下的操作,且本次事故损害不应归因于海运固有风险。”不过,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将物流与运输公司责任限为70%的裁决,认为该判决在衡量斗山机器人过失方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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