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被告知,小额索赔民事诉讼的裁决是不可上诉的,可能的补救办法是提交调卷申请。假设我将利用上述法律救济,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吗?
Thanos
亲爱的Thanos,
小额索赔由2022年3月1日的AM 08-8-7-SC或《一级法院快速程序规则》管辖。根据上述规则第1 (A)(2)条规则I,规定:
“小额索赔案件,如下文所定义,索赔不超过一百万比索(P1,000,000.00),不包括利息和费用。
“‘小额申索’是一种纯粹民事性质的诉讼,原告提出的申索或救济仅仅是为了支付或偿还一笔款项。它不包括寻求除支付或偿还一笔款项以外的其他索赔或救济的行动以及与临时补救措施相结合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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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或要求可以是:
“(a)根据下列任何一项所欠款项:
"1. 租赁合同;
“2。贷款合同和其他信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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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合同;或
”4。个人财产的买卖合同,不包括收回该个人财产,但当事人达成妥协协议的除外。
”(b) barangay和解协议的执行和仲裁奖项,这些资金要求不超过一百万比索(P1,000,000.00),提供barangay没有强制执行的六(6)个月内结算的日期或日期的收据奖或从义务之日起规定判定仲裁裁决是由于可要求的,依照第417节、第七章的共和国7160号法案,也就是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
确实,小额索赔民事诉讼的判决是不可上诉的。这符合同一规则第24条第4款,其中部分规定:“该决定应是最终的、可执行的、不可上诉的。”然而,即使不能上诉,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缺乏管辖权或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受害方也可以根据1997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1节(经修订)提出调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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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任何法庭、委员会或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的官员在没有或超越其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或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缺乏或超越管辖权,并且在一般法律程序中没有上诉或任何简单、迅速和充分的补救办法时,因此而受到侵害的人可向适当的法院提交经核实的请愿书,对事实作出确凿的陈述,并祈求判决撤销或修改法庭、委员会或官员的诉讼程序,并根据法律和司法的要求给予附带救济。”(强调我们的)
尽管如此,受害方并没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经核实的请愿书,因为你需要遵守“法院等级原则”。这一原则在2021年9月15日Nacionales诉Hon. Solde-Annogui和Pera Multi-Purpose Cooperative案(GR 249080)中得到了解释,最高法院通过法官Henri Jean Paul Inting表示:
“本院发出调卷令(以及禁令、禁令、保证令、人身保护令和禁制令)的原始管辖权并非排他性的。该令状由本法院与xx地区初审法院共享,xx地区初审法院可签发该令状,在其各自地区的任何地方强制执行。本法院和区域初审法院也与上诉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寻求任何令状的当事方来说,这种管辖权的一致不应被视为对其申请将被指向的法院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选择自由。毕竟法院是有等级制度的。这种等级制度决定了上诉的地点,也应作为特别令状请愿的适当地点的一般决定因素。对司法等级制度的日益重视无疑表明,对一级(“下级”)法院发出特别令状的请愿书应向地区初审法院提交,对后者的请愿书应向上诉法院提交。只有在有特殊和重要的理由,并在请愿书中明确和具体地列出的情况下,才允许直接援引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来签发这些令状。这是既定的政策。这是一项必要的政策,以防止过度占用法院的时间和注意力,而法院的时间和注意力本可以更好地用于其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并防止法院的案单进一步过度拥挤。”(重点提供)
根据你的情况,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有关的地区初审法院行使并行管辖权,审理一级法院裁决的调卷请愿书,但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等级原则。只有在有特殊和重要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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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建议您在没有任何特殊和重要的理由直接诉诸最高法院的情况下,向适当的地区初审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以避免违反法院的等级制度。
我们希望我们已经基本上回答了你的疑问。这个法律意见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理解。如果事实不同、改变、改变或阐述,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