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早产或严重畸形婴儿的父母正求助于法院,试图推翻医学意见,开始或继续对婴儿进行维持生命的治疗。
对于父母来说,亲眼目睹他们患有严重残疾的孩子出生已经够困难的了;当他们被告知他们的主治医生认为让孩子活着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时,他们会难以置信地面对这种情况。
另一方面,医生不愿意开始或继续对极度早产的婴儿进行无效的治疗,因为他们认为,除了婴儿的生活质量较差之外,负担大于益处。
那么,父母和医生如何决定早产儿的生活呢?当父母和医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体系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婴儿过早出生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拯救早产儿的动力并不是出于任何保护或养育婴儿的责任感或善心。新生婴儿护理单位的发展始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是一场由政府资助的重建被破坏人口的运动,这些人口受到饥荒、贫困和战争的各种影响。
今天,“存活的边缘”——婴儿能存活下来的最早时间——大约是23周。在足月妊娠的中期,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维多利亚州,妇女可以合法堕胎,也可以在23周后分娩。
医生谈论“早产儿”或有严重畸形或异常的婴儿。这些婴儿在开始他们的小生命时通常会感到痛苦。许多人看不见或听不见,缺乏神经意识,永远无法行走或站立。这些婴儿的预后非常差,不太可能改善。
医生和父母倾向于通过观察什么对婴儿最有利,彼此达成一致,来为这些婴儿做出治疗决定。但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法院的意见能推翻医疗小组的建议,而医疗小组的建议往往受到了广泛宣传的“奇迹婴儿”不顾一切存活下来的故事的推动。
美国儿科医生约翰·兰托斯(John Lantos)和威廉·梅多(William Meadow)将父母对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的看法描述为“一个奇迹将会发生,婴儿将从死亡的边缘被拯救出来的地方”。
随着医学的进步,饥饿的媒体发表了各种各样的生存故事,医生成了他们自己成功的受害者,给了更多的父母希望,让他们的早产儿或病入魔的婴儿活下来。
英国的医生在跨越这些法律和伦理障碍方面经验丰富,因为英国法院受理案件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英国的大多数案件中,法院都同意医学观点,即从重症婴儿身上撤除或停止生命维持治疗最符合他们的利益。
然而,在澳大利亚,直到2011年法院才被要求考虑这样一个两难境地。
澳大利亚首例此类病例被称为婴儿D(2号)。婴儿D的父母和医生一致认为,摘除通气管和姑息治疗最符合她的利益,导致了她的死亡。法官的结论是,任何治疗决定都要由婴儿D的父母和医生共同决定,如果结果是死亡,则不适用刑事制裁。
两个月前,澳大利亚审理了第二起案件。9个月大的默罕默德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命令,确保他通过机械通气维持生命,以防止缺氧。默罕默德生来就患有各种无法治愈的疾病,他看不见、听不见、动也动不了,还会癫痫发作,触摸也会产生剧烈的疼痛。法院同意这样的待遇不符合他的最大利益,因为没有办法治愈穆罕默德的病情。
到目前为止,只有两起案件,而且彼此相隔不到一年,要判断法院将在未来生死攸关的问题上做出什么样的裁决,以及法官将考虑哪些推理因素,还为时过早。如果已经并继续提交给英国法院的案件数量是任何迹象,那么澳大利亚现在就采取行动并为此类案件的决策过程设置障碍应该是一个危险信号。
对于澳大利亚政府来说,现在的关键是要认识到,类似的案件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因为父母和医生在治疗方案上的分歧越来越大,他们寻求法庭的结果。澳大利亚政府有一个真正的机会,通过建立一个框架来决定今后的这类情况,防止这些案件在法庭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