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1970年的某个时候,我从一个家庭那里获得了同样的土地。卖方已经为税收目的申报了土地,但由于要求太多,他从未试图申请注册。我现在…因为我想向法庭提出申请,以我的名义登记土地,但当我被告知我的财产,包括卖方的财产,应该从1945年6月12日开始计算时,我感到沮丧。据称,我不是一个合格的申请人考虑到拥有证据,也就是纳税申报单,开始只有在1970年。
奥尔德林
亲爱的奥尔德林,
最初,根据第1529号总统令(财产登记令)第14条对可转让和可处置土地的登记的要求如下:
14”一节。谁可以申请?下列人士可亲自或透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向适当的原讼法庭提出注册土地业权的申请:
“(1)自1945年6月12日或更早以来,本人或通过其前任利益相关者公开、持续、排他性和臭名昭著地占有和占用根据善意所有权要求的公共领域的可转让和可处置土地的人。
“(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者。xxx”
这可能是告诉你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追溯到1945年的人的法律依据。然而,上述要求随着第11573号共和国法令的通过而放宽,该法令修订了第141号联邦法令(公共土地法)和第1529号总统令的某些条款。现将持有期限要求缩短如下:
“第六节。现将第1529号总统令第14节修改如下:
“部分14。谁可以申请?以下人员可随时向土地所在省的适当区域初审法院提出不超过十二(12)公顷的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无论是亲自申请还是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申请:
“(1)在提交确认所有权申请之前至少二十(20)年,本人或通过其前任利益相关方公开、连续、独家和臭名昭着地拥有和占用未被现有所有权证书或专利所涵盖的公共领域的可转让和可处置土地的人,但因战争或不可抗力而阻止的除外。他们应被最终推定为履行了政府赠款的所有必要条件,并有权根据本条获得所有权证书。
“xxx”
为了进一步阐明手头的问题,最高法院解释了菲律宾共和国诉配偶谭案(GR 232778, 2023年8月23日)中根据新法律缩短的要求占有期限,该案由助理法官塞缪尔·盖尔兰(Samuel Gaerlan)撰写,如下:
“根据新的第14(1)条缩短的占有期限,旧的第14(2)条涉及通过处方获得的土地的所有权确认已被删除。这种删除背后的理由不难看出。根据新的第14(1)条,缩短的二十(20)年期限授予所有权人寻求注册的权利,而无需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取得时效所需的更长的三十(30)年所有权期限。对于那些对可转让和一次性土地持有至少20年的人来说,在新的第14(1)条的基础上立即提交注册申请是合乎逻辑的,而不必等待多年后的处方。”
在您的情况下应用上述决定,您在提交所有权确认之前的20年里公开,持续,独家和臭名昭着的所有权是RA 11573下的新要求。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